赵彤律师亲办案例
犯罪人逍遥法外,受害人成了被告
来源:赵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量:838

     2008年7月5日在沈阳西瓦窑钢材市场建筑工地发生了一起打斗事件,造成二人轻伤,一人重伤……

【案件回放】

      杜某于2008年承包了西瓦窑钢材市场建筑工程,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当时由于工期紧张,在李某的要求下,杜某将工程的部分二包给了李某。2008年7月5日下午3时许,李某纠集多人手持铁锹、木棒、铁棍等凶器来杜某建筑工地闹事,将杜某一方的人员打伤,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警方介入后,以被害人只是轻微伤为由,对打人者没有进行刑事拘留,放纵了犯罪人,反而将被害人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又找来个替罪羊赵某,称整个事件是赵某所为,将赵某拘留。案件被公安机关移送到了检察院,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情分析】

     原来,李某承包时,杜、李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协议中规定,李某工人的工资由杜某直接支付到工人手中,但付了几次以后,李某想改变当初的约定,要求杜某将工资不要直接付给他的工人,而是付给他本人,遭到杜某的拒绝。至此,李某十分不满意,双方因为工人工资的支付方式产生分歧,矛盾不断激化,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杜某为什么坚持将工人的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的手中呢?工人为什么要闹事呢?难道是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本案经过赵彤律师的深入调查发现,杜某之所以直意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是担心如果将工资发放到二包人李某的手中,李某会截留、苛扣工人工资,工人拿不到足额的工资会影响工期、甚至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同时杜某还要求李某制作工资表,工资按表发放。这么看来,杜某是出于好心,可以工人为什么要闹事呢?原来,二包人李某见无利可图,所以煽动那些不知情的工人,以杜某不给发工资为由,组织二三十号人手持铁器到了杜某的工地,将手无寸铁的杜某等人打伤。尔后,李某找到了赵某,想让赵某替其顶罪,并答应给赵某好处,就这样,赵某、杜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却逍遥法外。

【本案焦点】

     本案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在客体要件上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三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赵彤律师认为,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双方有互殴的行为,而本案中,是李某带着人拿着铁器、棍棒到被害方的工厂对赤手空拳的被害方进行殴打,被害方为了免受他人的攻击,不得以才进行还击,被害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何来互殴?而检察院却认为双方有互殴的行为是错误的。

     最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虽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酌定)决定,但赵彤律师认为,由于检察院的错误逮捕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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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彤
  • 执业律所: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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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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